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秀怡表示,傳統文化總把女性規範成良家婦女,一有外遇就該懲罰,刑法規定通姦男女都罰,但執行上則是明顯重罰女性,目前除部分穆斯林國家外,東亞只剩台灣、菲律賓和北韓還有通姦罪。
「除罪化不等於合法化!」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,大部分通姦罪都是「女人(大老婆)為難女人(小三)」,被處分的都是女人,始作俑者明明是自己配偶,都因太太心軟而逃過懲罰。
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強調,過去太多個案顯示明明是配偶不忠,最後卻基於感情因素,無法懲罰不忠的老公,只能懲罰第三者,但在民法上,還是要讓弱勢一方在對方對婚姻不忠的情況下有談判的籌碼,要求賠償、補償,才可避免婦女遭受婚姻與法律的雙重背叛。
婦女新知常務董事李晏榕律師表示,刑法對通姦罪證據要求嚴格,一定要有性行為的證據,因此只能找徵信社蒐證,所以常有人被騙,包括臨時加碼索費,或是拿證物向當事人威脅恐嚇取財。一旦通姦除罪改用民法請求損害賠償,對證據要求反而沒那麼嚴格,只要能讓法官相信當事人與小三有通姦行為即可,也可大幅減少大老婆被騙的機會。
此外,李晏榕說,刑法規定有半年的告訴期,一般婦女求助時,律師常會建議提民事訴訟就好,因為刑事訴訟舉證困難,若無法定罪也會影響民事訴訟。
林秀怡回憶,曾有位大學生投書,非常感謝母親當初面臨婚姻觸礁最痛苦的時候沒對父親提告,母親只說:「提告了,這個人也不會回來,而且婚姻關係是我跟你爸爸之間的事,可是他還是你爸爸,如果我們在這件事上以互告解決,以後你怎麼跟你爸爸相處?」過去很多人提告理由是「為了孩子」,其實孩子也會想,父母既然痛苦,何必勉強在一起?
另外,高雄有名六旬男子與五旬小姨子通姦數年,後來小姨子劈腿,男子就提供通姦證據讓老婆去告,最後小姨子被判刑坐牢,還附帶民事賠償數十萬元。
李晏榕說,刑法上通姦告贏的案例,大都是孩子都生了,且報戶口,爸爸逃不掉,才會定罪。一旦提告,一定會損及已出生孩子的權益,南韓憲法法院就是因為通姦罪損及民眾權益而判違憲。
轉載來源:自由時報 陳炳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