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姓男子一票人喝醉後投宿飯店,他涉嫌脫光一名爛醉女子衣褲性侵未遂,還企圖嫁禍同行友人;沒想到警方採到曾的DNA,曾雖否認性侵,辯稱可能是被害人沾到他的「嘔吐物」,但法官不信,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刑兩年。
判決指出,曾男前年七月深夜與邱姓、許姓男子等四男三女,在苓雅區的一家夜店裡幫邱的女友慶生,眾人都喝得酩酊大醉,次日凌晨集體投宿飯店。
一行人在只有兩張床的房內休息,因被害人醉得不省人事,還清醒的邱男女友外出找被害女子哥哥回來照料。曾見房內其他四人都爛醉,涉嫌趁機脫掉被害女子衣褲,性侵未成,疑再脫掉邱男衣服栽贓。
不久邱的女友回房,見男友竟與被害女子全身赤裸交疊在床上,氣得掌摑痛罵邱「怎麼可以這樣」;邱男搞不清發生什麼事,被害女子醒來也告他性侵,一時之間,邱成眾矢之的。
不過警方事後,在女子外陰部及內衣罩杯內側採到DNA與邱不符,還他清白。檢察官覺得事有蹊蹺,指示對在場其他男性採檢體比對,結果和曾吻合。曾辯稱當天很醉,絕未侵犯被害女子,委任律師則指被害女子身上的DNA,很可能只是沾到曾的嘔吐物。
高雄地院認為,內衣沾染嘔吐物不可能未加清潔就穿上,外陰部檢體更不可能是嘔吐物,且曾當時還安慰邱女友,未達酒醉程度,認定曾犯行不容狡賴,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刑兩年,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