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一對結縭10年夫妻去年8月離婚,老公10月旋即與新歡再婚,並於今年4月產下一女,前妻回推受胎期,認為應是在去年8月受孕,當時她與前夫尚未離婚,懷疑前夫的新老婆是「小三」,怒控兩人妨害家庭,「否則怎麼可能一次就中」,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證據不足,昨處分不起訴。
不起訴書指出,48歲洪男與前妻孟女於92年9月20日結婚,去年8月13日離異不久,洪男就於10月20日與41歲女子結婚,並在懷孕第37週、亦即今年4月22日,剖腹產下一女。
孟女提告指出,她回推計算受胎期,懷疑對方是在去年8月間受胎,控告洪男、師女通姦罪與相姦罪。
檢方認為,無法排除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洪男與孟女離婚後,因為被告至醫院產檢時曾告訴護士,她最後一次經期是在去年8月5日,因月經結束後都有可能受胎,無從排除女子是在洪男離婚後發生性行為而受孕。
檢方又指,依據民法1062條的「受胎期間回推」規定,也無法排除師女受孕是在洪男離婚後的可能性,予以不起訴。
轉載來源:自由時報 陳慰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