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,從來就不會是簡單的事。
根據民法1052條的規定,如果不能協議離婚,而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,有十種條件,其中包括通姦、重婚、遺棄對方、虐待對方、虐待對方直系親屬、意 圖殺害對方、對方有不治之症、對方有重大精神病、生死不明三年、對方判刑六個月以上。一般而言,大概就是通姦、遺棄對方、虐待對方(家暴)這三種藉口比較 常用,其他理由倒是不常見。
另一種叫做破綻主義。所謂的破綻主義,就是「任何人處在這種狀態下,都會想要離婚,而且造成這種狀態的原因,對方的責任比較大」,這種情況下,離婚成功的機會也存在,問題在於舉證。舉例來說,三年沒有性生活,會不會很嚴重?當然。但是,誰的責任大?提出離婚的人通常會說對方不給,但不要離婚的人都會說對方不要,請問這要怎麼舉證?難道叫法官親臨現場觀摩嗎?
所以,離婚這種事,到法院以後,需要的理由絕對不是「個性不合」就可以了。況且,我知道的真正原因,往往都不是表面上聽到的原因。以我每天至少接受五件離婚諮詢來說,男生跟我說個性不合,我通常就會冷笑,叫他把外遇對象的名字交出來。
好啦,我也遇過真的在五十歲的時候想要「追尋自我」,真的沒有外遇的男人,但是屬於稀有品種就是了。
古代男人不要女人,也有七種藉口,叫做「七出」。從漢朝以來,就有這樣的不成文默契,到了唐朝,甚至直接列入唐律,規定是這樣的:「婦有七去:不順父母去、無子去、淫去、妒去、有惡疾去、多言去、竊盜去。」翻譯是這樣的:老公在下列七種情況下可以把老婆休了:不孝順男方父母、生不出孩子、通姦、有婆媳、姑嫂問題或是對老公納妾生氣、生重病、愛當三姑六婆、偷夫家東西(或是藏私房錢)。
這七種理由,女生都得回家吃自己。不過,真正的情況沒這麼簡單,男人要離婚,女人就得接受,上述的藉口不過也就是提供判決的縣太爺參考而已,哪裡來這麼多廢話。
史上最有名的離婚者,叫做孟子。孟子的老婆有一天蹲在家裡揀菜,孟子進門之後看見她蹲踞在地上,覺得丟人現眼(只有他看到,不知是丟誰的人現誰的眼?),就跟他老媽說,我要跟那女人離婚。孟母果然是明理的老人家,聽到這理由很火大,跟他寶貝兒子說:進門的時候要記得敲門,這禮貌你總知道吧?你進門靜悄悄,看到你老婆蹲在地上,是你無禮還是你老婆無禮?
真不愧是孟母三遷的孟母,他們的婆媳關係應該很好。然而,其他人就沒這麼幸運了。
漢朝有一個孝子叫做鮑永,對,就是二十四孝的那個傢伙。有天,鮑永的老婆在他媽媽面前罵小狗(不知道小狗犯了什麼錯?)因為罵聲嚇到媽媽,被鮑永聽到,就叫老婆滾回娘家了。另外一個「孝子」更離譜,姜詩(這名字取得好)的媽媽喜歡喝山泉水,但水源離家大概七八里遠,妻子為了侍奉他媽媽,走路去取泉水給婆婆喝,但是那天風太大,最後沒取成,姜詩就把老婆休了。
另一位沒良心代表是漢朝的王吉。他家隔壁種了棗子,棗子垂到他庭院。老婆知道他喜歡吃,就摘了幾顆給他,王老先生吃了之後,知道食物的來源很生氣,認為老婆偷東西沒道德,也把老婆給休了。
說到壞男人,還有一家人也很糟糕,這家子人就是蘇洵與蘇軾。蘇洵,也就是蘇老爹,因為家裡很窮,就把十六歲的女兒「嫁」(應該說賣)給眉山的田僑仔,也就是當地的暴發戶。嫁過去以後,老公每天沈湎酒色,到處拈花惹草,她講也沒用,反而被毒打好幾頓。她老爸聽到女兒抱怨,也只是說:「為婦要獨善其身,忠臣不怕死」之類的屁話。後來,蘇小姐生子,但是因為產後生大病,生命垂危,她老公完全不管,還納了一個妾,每天出門賭博。蘇洵終於受不了,把女兒接回娘家,病情才剛有好轉,夫家立刻又上門來,把小孩帶回家,蘇小妹被嚇到,三天後就含恨過世了,享年十八歲。
蘇軾也不是什麼好東西,他看上一匹馬,就把他的侍妾跟馬的主人交換,還洋洋得意覺得自己「惜馬」,這侍妾叫做春娘,聽到蘇軾竟然拿她交換馬, 一氣之下就撞樹自殺,蘇軾只是覺得很可惜而已(可惜什麼我們就不得而知了),這事情後來也沒了下文。
還是白居易這人通情達禮,他在當縣令的時候,有位農夫訴請離婚,理由是這樣的:這位農夫在田裏耕種,妻子在送飯給他的時候,在路上遇到饑餓的公公, 於是把飯菜先送給公公吃。丈夫等到很餓,非常憤怒,執意休妻。妻子不服,於是告到官府。在白居易的判決中,先生不准離婚,因為公公重於丈夫,妻子先送飯給公公,白居易認為才是正確的。
這位妻子後來的下場,與孟子的妻子一樣,不得而知。可是要記得,古今都一樣,其實男人要離婚,哪需要理由?不過就是不愛了而已,或者愛了別人而已。表面說的,永遠都比不上心裡想的。
轉載來源:東森新聞雲 作者/呂秋遠(律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