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家費算不算不當得利?新竹市曾姓電機博士與妻子結婚時,要求妻子當全職家庭主婦,並同意每月支付10萬元家庭開支,去年兩人離婚,他向前妻提出275萬元的「返還不當得利」訴訟;簡女反駁,所有家用包括前夫信用卡費都由她繳納,絕無「不當得利」,新竹地院判曾男敗訴。
曾男、簡女民國85年結婚,曾男從事研究工作並攻讀電機博士,子女出生後,曾男父母認為兒子太過忙碌,要求媳婦辭去當時月入3萬元的工作回歸家庭,曾男承諾每月支付妻子家庭照顧費,並由妻子負責家庭理財。
曾男表示自己存摺、印章、金融卡都放在簡女身上,同意簡每月最多可領10萬元作家庭日常開銷,但簡女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,加上孩子未補習,家中開銷根本不會超過10萬元,認為簡女溢領,101年突然收到簡女離婚協議書,認為簡另有居心,主張前妻應歸還275萬5千元。
簡女反駁,當初回歸家庭,曾男答應支付每月薪資3萬元、家庭伙食費2萬元,民國92年後降為每月4萬元,前夫主張的每月10萬元,是因家中開銷繁雜,包括房屋貸款、車險稅金、全家人保險費、孩子及長輩的壓歲錢等,家人出遊費也是簡女支付。
法官認為,曾男主張前妻溢領,但無法提出兩人約定款項支用限制證據,而簡女所言則提出轉帳明細作證。法官檢視家庭開支,發現每月支出均在10萬元上下,判簡女不用歸還275萬元。
2015-12-29 聯合新聞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