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姓婦人懷疑吳姓丈夫租屋藏嬌,委託徵信社跟監蒐證,最後會同警方直搗租屋處,將事證提交法院請求損害賠償,要求吳男與張姓小三各賠償30萬元;但法官認 為證據不足,駁回胡女請求,吳男反控胡女和徵信社侵犯隱私,求償120萬元,法官認為徵信社蒐證過程並未侵害吳男權益,也駁回吳男請求,夫妻反目,婚離收 場。
胡女與吳男結婚多年,因感情生變,吳男經常不回家,胡女懷疑丈夫在外面養小三,因發現丈夫與張姓女同事走得很近,於是雇請徵信社蒐證,掌握到丈夫與小三同 居處所,胡女見時機成熟,去年9月間會同警方直搗吳、張愛巢,胡女認定兩人有通姦行為,遂向法院提出侵權之訴,求償60萬元。
法官檢視胡女提供的證據,認為無法證明吳、張有通姦行為,吳、張也向法官表示兩人只是同事關係,在房內純粹聊天;因證據不足,法官駁回胡女請求,吳男欲乘勝追擊,反控胡女及徵信社侵犯隱私,加倍向胡女求償120萬元。
法官認為,吳男身為人夫,下班後不回家探望妻兒,反而和未婚女同事聊天到深夜,不免令人心生疑竇,徵信社拍攝影片是在公共場所從事的行為,與胡女進入張女租屋處,有警員陪同,且由張女開門,並非未經同意以破壞方式侵入或裝設針孔攝影偷拍隱私,吳男所提侵權理由不成立,予以駁回。